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法解释 普法法律网 危害公共安全罪 1.06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TAG标签:责任事故 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