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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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认定

(一)本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认定

本罪属行为犯。对于擅自行为,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销售目的将制造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本罪既遂,至于是否已将制造的枪支销售出去则无任何影响。当然,已开始实施了制造行为,但还未制造完毕,如在制造过程中被查获,则应根据情况构成未遂或中止。对于销售行为,则必须已将枪支卖出,才能构成既遂,否则应以未遂或中止处理。

(二)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本罪为特殊主体,且只有依法被指定为制造、销售枪支的单位才能构成;后者则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还可以是单位。本罪主体具有制造或销售枪支的资格,只是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而属非法;后罪主体则无制造或销售枪支的资格,主体本身则构成非法。

(2)本罪必须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而后罪则不论是为了销售还是为了自用,均不影响其罪成立。

(3)本罪在客观方面必表现为法定的9种形式之一,否则不能构成其罪;后者在客观方面则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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