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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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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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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旅行社有限公司: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就委托人与贵司《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有关事宜致函如下:

20**年2月29日,委托人与贵司签订了编号为SZCCT10***42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由贵司提供组织旅游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依约履行了支付定金等合同义务。

20**年3月14日,贵司**营业部向委托人传真了《合同取消通知》,该通知声称贵司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此次旅游。20**年3月20日,贵司**营业部又向委托人传真了一份《合同取消通知》,通知内容与上份相同。

委托人与贵司签订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合法有效,贵司应当严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属违约行为。同时,贵司向委托人传真盖有贵司营业部印章的通知是不规范的行为,委托人是与贵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盖有贵司的业务专用章。

据此,本律师正式代表委托人告知贵司:《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贵司不得单方面变更;否则,贵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委托人将会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

望贵司审慎处理,以免讼争。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20** 年 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