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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医疗期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不仅仅是从工资方面提供保障,更重要的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进行休息治疗时,《劳动法》就规定了非工伤医疗期。那么,非工伤医疗期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365律师为您解答。

非工伤医疗期规定是怎样的?

一、非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对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规定还应参照劳动部关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尽管该文件发布时间距现在已有十五年了,但在没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前还应按照该规定执行。这里的医疗期特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1、医疗期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二、非工伤医疗期的延长和待遇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5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综上所述,关于非工伤医疗期规定的事宜,主要可以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内容。虽然距离该规定出台已有12年,但是仍然可以适用。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非工伤医疗期的待遇的计算方法,主要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本站网站专业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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