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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是怎样的

自诉案件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是怎样的

一、自诉案件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是怎样的?

自诉案件的受诉法院一般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二、自诉案件有哪些?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

三、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1、有适格的自诉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自诉案件的自诉状应载明哪些基本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五、自诉案件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可以调解,自行和解和撤回自诉;

2、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3、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自诉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人必须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且要提供被告方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的证明材料,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有一定的区别,定罪证据需要受害人自行提供,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判定被告方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