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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量刑规定具体如下: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狗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询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家取受贿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1、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悦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偷税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一般而言,它与本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表现、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内容上,都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当出现偷税罪的共犯时,则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现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与偷税人相互勾结,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税的职责,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应该将其作为偷税罪的从犯来论处。但如果行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税,出于某种私利,而佯装不知,对偷税犯罪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并因此不征或少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只能认定构成本罪。

2、因收受他人贿赂而不征或者少征税款,属牵连犯,应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3、如果税务人员与偷税、逃避欠税的犯罪分子要勾结,而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应当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与逃税等的行为一样,都有可能会导致国家的税额收入减少,也就是说,实施此类行为的人间接处分了国家的财产。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等行为导致国家的损失超过一定的数额,那么实施此违法行为的人,就有可能会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