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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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是什么

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是什么
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事由有如下情况:
1、犯罪人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
2、犯罪人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
3、被判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4、犯罪分子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
5、免于刑事处罚,犯罪人虽负有刑事责任,但因免于刑事处罚而无刑罚执行;
6、大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大赦,原判刑期终止执行;
7、特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宣告特赦;
8、超过刑罚执行时效,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但因某种原因超过法定的行刑时效而刑罚没有执行;
9、超过追诉时效,犯罪人犯罪后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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