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诉讼/列表

补充侦查期限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吗

一、补充侦查期限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吗?

补充侦查期限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吗

补充侦查期限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审查起诉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可以告诉我们答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这五个事情就是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主要审查的内容。

法律上也给予了公安机关充分的补充侦查的期限,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是没办法开始的,等到公安机关为期一个月的补充侦查结束之后,人民检察院会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基础上,重新开始相应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