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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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被害人到办案机关进行询问的情况程序是什么?

一、证人、被害人到办案机关进行询问的情况程序是什么?

证人、被害人到办案机关进行询问的情况程序是什么?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有权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而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有要求的,询问时侦查人员应该要出证件。

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露的;

第二、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所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的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

那么第三种情况,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了便于他们保密,消除他们的顾虑,所以采取的这种情况。

办案机关询问证人、被害人时,如果需要当事人到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应该通知当事人什么时候到什么地点进行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证人和被害人是需要根据相关的要求来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来进行相关的配合调查,这是作为证人和受害人的相关义务。但是镇人和被害人在要求进行出证的同时,对于来进行询问的相关侦查人员,或者是工作人员有权要求他们出示相关证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