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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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哪些

一、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哪些

在这类案件中,律师有以下代理权限:

(一)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1、代理律师 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代理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二、刑事自诉人可以是法人吗

刑事自诉人不可以是法人,只能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刑事自诉需注意的问题

(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代理人,通常都是指自诉人的代理人,对于被告一方而言其实应该是辩护人,而不是代理人。自然,身份不同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代理权限也是不同的。而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要尽职尽责,承担按时出庭的义务。另外,也要积极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