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辩护/列表

什么是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

一、什么是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

什么是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一般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而是主观上想把事情办好,但实际却事与愿违。这同玩忽职守有本质区别,故对此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2、 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损失但损失后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就应认为属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损失造成一百万元;

(3)徇私 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 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综上所述,国家和法律将一部分与公民利益相冲突的权力交给公务人员,也是就是为了让他们能够担起这份责任并且用权力更好的为公民带来福利,如果工作人员只是享受了权力却忽视了责任履行的重要性就是一种玩忽职守,就需要处罚他们并且将权力收回。

TAG标签:贻误 玩忽职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