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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定解除吗,买方逾期付款


买方逾期付款,合同一定解除吗

 

开发商主张解除合同被法院驳回是为何

 

支付购房款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购房人的一项主要合同义务,购房人未能按期支付房款或者按揭贷款未能如期办理导致不能支付购房款,开发商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是否一定能得到支持呢下面给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0.1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7日,原告(开发商)、被告(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房屋,总价款685,317元。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应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支付首期房款137,317元,剩余房款548,000元被告应当以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方式于本合同备案15日内支付给原告时约定,被告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3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约定,若被告未能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按期取得全额按揭贷款资格证明,又未能自行付清房款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告有权选择要求被告按应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赔偿金,也有权通知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按总房款15%的标准赔偿原告的损失

0.2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已过,解除权消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诉请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理由是购房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15日内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但根据开发商在二审过程中的陈述,在合同备案时,因开发商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大量房产抵押给银行办理贷款,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购房人无法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贷款业务,而该贷款无法办理系因开发商的原因所致。在合同履行情况已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下,开发商仍依据原合同约定主张购房人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至于开发商主张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理由,因其无据证明已通知购房人而购房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足以证明案涉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该项解除合同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0.3笔者认为

在开发商以购房人未按期缴纳购房款或揭贷款未能如期办理主张解除合同的开发商的诉求并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就以本案为依据购房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原因系开发商将房屋抵押银行办理贷款属于开发商的过错而致导致购房人未能如期办理按揭贷款因此开发商主张解除合同未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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