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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购买没有房产证房屋,后卖方将房产证办到子女名下,买方能否起诉要回

原告诉称

房产合同律师——购买没有房产证房屋,后卖方将房产证办到子女名下,买方能否起诉要回

刘某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刘某春杨某芬赵某耀2015年签订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H公司立即协助杨某芬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办理A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杨某芬名下。3.判令杨某芬A号房屋登记至其名下后7日内协助刘某春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办理A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刘某春名下。4.杨某芬赵某耀赵某虎承担保全费和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杨某芬赵某耀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3日,杨某芬作为搬迁被安置人,与北京H公司签订了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购买了A号房屋。2015年5月9日,我与杨某芬赵某耀经北京某中介居间服务,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以135万元的价格购买杨某芬所有的A号房屋,在具备房屋产权过户条件时,杨某芬赵某耀协助我办理产权证过户登记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故要挟推辞,同时对付款时间,交房时间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向杨某芬支付了购房款110万元和15万元,杨某芬亦将房屋交房给我居住使用至今,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原件也交给我保管。2021年4月,通知该批房屋开始办理产权证,并安排人员集中办理。杨某芬在得知该消息后,并未按照通常做法将房产证先办理到自己名下然后再过户给我,而是要求变更至其儿子赵某虎名下,因为不能提供购房合同原件,要求我为其提供,并明确表示不会配合我过户,而是要求解除合同,杨某芬赵某耀的行为不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杨某芬赵某耀赵某虎共同辩称,刘某春不配合我们办理手续,所以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我们去办理房产本的时候需要拆迁合同,这个合同在刘某春那儿,需要他出示时他不出示。而且A号房屋本来就是赵某虎的,房本下来就应该是赵某虎的名字,我们分家合同上写着呢。我们不同意刘某春的诉讼请求。

H公司述称,不同意刘某春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之前我公司不知道有他们双方的买卖合同,我们是依据拆迁合同正常办理过户手续,目前因为本案涉案房屋没有提交相应手续,所以处于尚未过审的状态。

 

法院查明

2015年1月13日,杨某芬与北京H公司签订了《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北京H公司A号房屋出卖给杨某芬

2015年5月9日,杨某芬(房屋出卖人、甲方)、赵某耀(房屋共有人、甲方一致行动人,与甲方为夫妻关系)与刘某春(房屋买受人、乙方)、北京某中介公司(房屋中介、丙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出售位于大兴区A号房屋于乙方;本房屋为定向安置房,甲方尚未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对此乙方完全知晓;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甲方持有《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350000元;

双方约定,乙方分三次付清房款。1、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将房屋首付款110万元付给甲方,甲方将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交付给乙方。2、第二次付款:2015年8月3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5万元。3、第三次付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完成本房屋首次产权登记并具备向乙方进行产权过户的条件时,乙方一次性将剩余房款10万元交付给甲方;甲方保证此房屋(原始)产权为其本人,有处分的权利,房屋上没有任何第三方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他项权利,且无其他纠纷。

……甲方应当在2015年5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在甲乙双方依约进行交付房屋时,甲方承诺在满足房屋过户条件时,依约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甲方在知晓可办理本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事宜(以北京某中介公司通知为准)的七日内通知乙方,或接到乙方通知后,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资料,与乙方一同完成本房屋产权向乙方过户,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故要挟推辞,否则视甲方为违约......双方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事宜。上述合同附件二系赵某虎赵某聪吴某兴陈某静签署的声明,载明四位声明人完全同意杨某芬赵某耀将房屋出售给刘某春,无偿、无条件协助刘某春完成过户。

2015年5月9日,刘某春转账给杨某芬110万元,杨某芬刘某春出具了收条:收到刘某春交来的购房款110万元。8月2日,刘某春再次转账给杨某芬15万元,杨某芬再次给刘某春出具了收条:收到刘某春第二期房款15万元。

合同签订后,刘某春入住案涉房屋,杨某芬赵某耀将二人就A号房屋与北京H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交予刘某春

2021年4月,A号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4月27日,杨某芬H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将A号房屋房屋产权人变更确认为其子赵某虎4月30日,杨某芬在报刊上刊登遗失A号房屋《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声明。5月8日,杨某芬赵某耀赵某虎签订了《房屋产权变更协议书》,约定杨某芬依据其与H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办理入住确定房屋载明的内容,自愿将其《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及本人申请表载明的A号房屋变更至赵某虎名下。

庭审中,刘某春表示在A号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过户至其名下后会将100000元尾款支付给杨某芬赵某耀

 

裁判结果

一、刘某春杨某芬赵某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H公司协助杨某芬将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A号房屋过户至杨某芬名下;

三、在本判决第二项履行完毕后七日内,杨某芬协助刘某春将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A号房屋过户至刘某春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刘某春杨某芬赵某耀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合同中,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刘某春杨某芬赵某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生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出卖人的杨某芬赵某耀,应当履行向买受人刘某春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因此,杨某芬赵某耀应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刘某春,即为刘某春办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

退一步说,本案刘某春购买的案涉房屋假如系赵某虎所述,非杨某芬赵某耀所有而系赵某虎所有,那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赵某虎赵某聪吴某兴陈某静签署的声明中,也非常清楚地载明了四位声明人完全同意杨某芬赵某耀将房屋出售给刘某春。因此,赵某虎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