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解答/律师随笔/列表

追剧学法之《决胜法庭》刘明刚抢劫案(下)

上期陈律师和大家分享热播剧《决胜法庭》刘明刚抢劫案的两个法律问题,今天陈律师继续和大家分享该案中的另外三个法律问题。

追剧学法之《决胜法庭》刘明刚抢劫案(下)

一、辩护人叶紫琪以证据突袭反对鉴定意见的出示有法律依据吗?

如果刑事案件法官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就需要听取控辩双方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意见,告知对方并做好质证准备。

对没有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如果控辩一方提出新的证据,根据“三项规程”之一《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出示庭前未移送或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对方提出异议的,申请方应当说明理由,法庭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的时间

因此辩护人有权对新证据提出异议,法庭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出示。

二、鉴定专家王教授出庭很重要吗?

王教授是本案血迹鉴定的鉴定人,在刑事诉讼法上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本案王教授的出场,就是为了鉴定鞋上的血迹究竟是被告人刘明刚的,还是弟弟刘明强的?

检察官高剑反复叮嘱傅小柔接王教授到庭审现场,傅小柔不顾脚受伤把王教授送到庭审现场的原因是什么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如果有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那么经法庭通知鉴定人应当到庭接受质询,否则他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如果王教授不能出庭接受质询,那么鞋中的血迹DNA属于谁无法认定,就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认定哥哥刘明强构成抢劫罪。

三、弟弟刘明强当庭伪证,为什么检察院不起诉他?

弟弟刘明强在法庭上公然做出伪证,公安机关以伪证罪向检察院提请提准逮捕申请。高剑和傅小柔交流意见时,傅小柔说了两点意见:亲亲得相首匿和酌定不起诉。这是什么意思呢?

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源于孔子宣扬的“亲亲相隐”原则,即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受刑事处罚的原则。中国古代对于亲属的范围从三代近亲发展到“五服之内”。

当代刑事立法中,虽然没有延续这一传统立法理念,但是刑法也是有温度的,在司法实践中追究近亲属之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同胞姊妹之间)举报控告、相互隐匿的犯罪行为,使普通民众的观念难以接受,因此“亲亲相隐不为罪”原则也是个案予以考量的酌定情节。

酌定不起诉

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附有审查职责。

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做出三种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何谓酌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最好体现,刑事司法是最严峻的法律手段,在没有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应当谨慎适用刑法。这样公民才能对法“不畏之,而敬之”。

以上就是陈律师对《决胜法庭》刘明刚抢劫案的法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