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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律师费承担的几个裁判观点

深圳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律师费承担的几个裁判观点

深圳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律师费承担的几个裁判观点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圳特区从制度机制上创设了一些制度保障。特别是《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制度为守护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于该项制度在实务中有个别问题并不十分明确,鉴于此,笔者检索了若干相关案例,经过研读,现将研读的案例具有代表性的裁判观点总结如下(由于检索案件具有局限性,且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故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指导意见及建议):

1、劳动者应在何时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

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2、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最高承担多少律师费及如何计算?

劳动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请求律师费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劳动者请求的胜诉比例计算,但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

案例一(劳动者主张律师费低于5000元):李*、深圳市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本案中诉争律师费承担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李*)诉请的律师费2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的胜诉比例,本院判定被告(深圳市天*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15.382000×3234÷4004)元。

案例二(劳动者主张律师费超过5000元):余*、深圳市华*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案

本案中诉争律师费承担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余*)因本案劳动争议聘请律师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动争议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根据胜诉比例,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深圳市华*公司)应向被告支付律师费6670.61[69034+85091.95+11000元)÷198034元×8000],该金额已经超过最高限额5000元,故本院认定被告向应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3、深圳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律师费承担的几种常见情形

1)、劳动者作为申请人通常应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提出。

2)、劳动者作为申请人,仲裁时未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后到法院诉讼,可以在一审阶段主张。

案例三:深圳市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本案中诉争律师费承担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在该案诉讼中,被告(尹*当庭提请要求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没有主张原告承担律师代理费,亦没有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请诉讼。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深圳市天*公司应否承担尹*在本案一审期间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的问题。

本案一审庭审期间,尹*提交了《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原件证实其为本案应诉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并要求深圳市天*公司予以承担。

*的该请求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以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尹*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3)、劳动者作为被申请人,劳动者仲裁阶段未请律师,一审阶段聘请律师代理可以在一审时主张律师费。

案例四:活*公司与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

本案中诉争律师费承担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员工的被告(谢*在仲裁时并未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在本案一审时要求原告(活*公司)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律师费5000元,因被告的律师代理费在一审时才产生,仲裁时并无律师代费支出,故被告的该项请求不受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特别说明: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4)、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胜诉,但在劳动仲裁阶段未主张律师费,一审作为被告,无法提起诉讼请求,劳动者仍可在一审阶段主张律师费。

案例五:深圳尚*门诊部、逯*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案

本案中诉争律师费承担裁判观点:

深圳中院认为在本案中,*为一审的被告,无法提起诉讼请求,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明确了律师费的主张,且该律师费与本案争议密不可分,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院按照前述规定,支持*律师费的主张。根据*在本案中的胜诉比例,深圳尚*门诊部应当向*支付律师费5000

5)、劳动者作为被申请人及被告胜诉后,但其在劳动仲裁阶段及法院诉讼阶段均未主张律师费,劳动者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胜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案由为追索权纠纷,且不用先经过劳动者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行使追索权一案的律师费不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

案例六:深圳市海*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海*公司)与*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

本案中诉争律师费承担裁判观点:

深圳中院认为,本案为何*向深圳市海*公司追偿律师费的案件,并非劳动争议案件,应为追偿权纠纷。何*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诉讼欠妥,为避免诉累,本院直接对一审确定的案由予以纠正。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二审焦点在于深圳市海*公司是否应当向何*支付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19*8*号和(2019)粤03民特1*1*号案件及本案的律师费。上述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19*8*号和(2019)粤03民特1*1*号案件系深圳市海*公司以何*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驳回深圳市海*公司的仲裁请求。深圳市海*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驳回深圳市海*公司的撤裁申请。何*在该案的仲裁、诉讼过程中支付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本院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伍仟元;超过伍仟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1224日对该条规定作了解释: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何*通过本案向深圳市海*公司主张律师费,符合上述规定,故深圳市海*公司因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19*8*号和(2019)粤03民特1*1*号案件,应当向何*支付律师费5000元。本案为何*向深圳市海*公司追偿律师费的案件,并非劳动争议案件,其要求深圳市海*公司承担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对何*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多个劳动仲裁案件,如果合并起诉主张的律师费总额可以超过5000元。

案例七:安*、深圳市易*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案

本案中诉争律师费承担裁判观点: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关于律师费。《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支付律师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原告(安*)基于三个仲裁案件共支付律师75000元,结合原告的胜诉比例及律师费的实际支付数额,被告(深圳市易*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356.93元(1356.93+5000元)。

7)、劳动者在仲裁阶段申请法律援助,诉讼阶段另行委托律师应诉,胜诉后委托律师产生的代理费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

案例八:林*、深圳市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本案中诉争律师费承担裁判观点: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深圳市蔓*公司)是否应承担原告(林*)因(2020)粤03民特1*3*号一案应诉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原、被告之间的劳动纠纷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龙劳人仲(南湾)裁[2020]1*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在该案中申请了法律援助,未产生律师费,该案不涉及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后因被告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22日作出(2020)粤03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蔓*公司的申请。该裁定书中载明被申请人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肖*广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见,原告在该案中被动应诉,且原告已提交 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其已因该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结合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议案》的解释第二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8)、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用人单位胜诉的案件,用人单位通常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律师费;但在有的竞业限制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有支持胜诉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因该案支出的律师费。

案例九:深圳市裕*公司、李*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

本案中诉争律师费承担裁判观点:

关于深圳市裕*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深圳中院认为李*作为区域(惠东县的大岭和梁化)业务代表,并非深圳市裕*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不掌握深圳市裕*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仅知悉深圳市裕*公司在惠东县的大岭和梁化地区的客户信息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5万元。

关于深圳市裕*公司主张的损失,因深圳市裕*公司并未就此提交确凿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深圳市裕*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深圳市裕*公司请求劳动者承担其为案件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附争议常用法律及相关规定

1、《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2、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201512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解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议案》,解释如下:

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

一百一十二、 劳动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请求律师费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劳动者请求的胜诉比例计算,但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