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建筑合同诉讼管辖地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建筑合同诉讼管辖地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建筑合同诉讼管辖地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一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一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建筑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1.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建筑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没有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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