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我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赋予登记以公信力。

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该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因此,一般而言,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是,根据《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所以当名义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时,应注重客观事实,从房屋的购买、使用等方面的证据来确定不动产的真正归属。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