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普法法律网 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1.27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TAG标签:机关 婚姻登记 离婚 不予 办理 房产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