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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劳动合同遗失的依据是什么

离职后劳动合同遗失的依据是什么

其实有很多职工在不断跳槽的过程当中都会保留着跟原来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有些企业对辞职的员工不会要求他们把劳动合同也归还回来的,只是在离职的时候会专门再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而且也已经离职了,所以对于劳动合同可能也就没有那么的关注了,因此就发生过离职后劳动合同遗失的这种情形。

一、离职后劳动合同遗失的依据是什么?

离职以后,劳动合同丢失并不会对自己造成任何影响。

员工辞职后,劳动关系解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劳动合同对双方已无约束力。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离职证明的用途是什么?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三、离职证明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我们已经跟原来的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了,所以就算劳动合同遗失了,跟自己当前的工作也不会产生任何的瓜葛的。如果您在这里所谓的遗失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那有需要的话还是到原先的用人单位要求补办一份吧,劳动关系中很多事情也没大家想的多么的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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