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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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民工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农民工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民工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关系的分类

(1)按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2)按职业分类,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

(3)按资本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国有控投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等的劳动关系。

(4)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5)从集体谈判角度分类,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农民工能够成为社会的一种特殊产物,正是体现了我国当前城镇化的日益进程和贫富差距等各种社会现实问题,农民工身为普通劳动者的各种合法权益一再被轻视和剥夺,那是因为农民工本身脑海当中没有任何法律维权意识,农民工在维权的时候也有一种维权无路、无门的感觉,这些问题如果政府部门不重视,永远也无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