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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代通知金是否要给劳动者?

公司注销代通知金是否要给劳动者?

一、公司注销代通知金是否要给劳动者?

1、如果公司未提前三十天通知你,需要支付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金,按你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注销前要办理清算,你必须在公司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提出经济补偿,必要时可向工商机关反映,如果注销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公司就不存在了,你索赔的对象也就没有了。

相关知识: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与前述的程序基本一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这说明解算并不导致公司的消灭,只是清算的开始,而且清算是必经的程序。《公司法》明确规定在清算期间,公司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存续,只不过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以了结债权债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由此可见,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真正标志是公司注销登记,而不是股东会解算公司的决议,股东会解算公司的决议只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的开始。对于清算中的公司,通常认为其是清算法人,在此期间,清算组作为其代表人。

从事实上来说,如果在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决议的时候,劳动合同终止,则会对劳动者极为不利。因为在清算期间,公司依然存续,并能从事清算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其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并未消灭。而且,在清算期间,劳动者可能仍要付出劳动,但如果劳动关系在此之前终止的话,则劳动者的利益很难得到充分的保护,所以,应将劳动合同的效力维系到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

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司解散的情形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是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在此情形下,劳动合同应该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公司合并、分立的情形下,虽然原有公司法律人格消灭,但其权利和义务由新的公司承受,这与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消灭而使劳动合同不得不终止的情形有本质的不同。

综上所述,公司因为通过正式的程序将其法律地位在社会上注销也就相当于是实体不存在了,而原本因为临时性的辞退就应该获得代通知金的员工又因为没有索赔的对象就基本上没有办法得到相应的补偿了,所以就需要员工及时在公司实体还有效的情况下及时申请要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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