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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餐饮劳动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现状餐饮劳动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我国的餐饮劳动关系就是在餐饮行业里面存在的用人单位以及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确立就会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由于餐饮行业的特殊情况的原因,很多时候在进行餐饮业的很过雇佣关系都还不是很能够明确,所以在现状餐饮劳动关系的特点是什么?下面一起来分析一下。

现状餐饮劳动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现阶段我市餐饮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和现状:

1、员工工资水平低,外地员工多,流动性大。近些年,我国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这些农村富余劳动力大多没有相应的谋生技能,而餐饮行业恰恰是不需要多少文化知识,只需稍加培训,就能胜任。因此,在我市的餐饮业外来员工占有相当大比例。这些外地员工平均年龄较小,就业随意性强,一遇到某些变故或者只凭心情,就想换环境,这是造成员工流动性大的重要原因。普遍来说,餐饮行业的员工工资较低,也是造成流动性大的另一主因。从我们专项检查情况来看,这些餐饮单位基本上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都能按法律规定来发放员工工资。但工资却明显偏低。丹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2893元,餐饮业普通员工的月平均工资在1300元至1800元之间,属于较低收入群体。现在整个CPI指数始终在高位运行,餐饮行业又囿于原材料上涨等因素,在利润上又不能有较大突破,因此,这些餐饮单位只能以最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来站稳市场,保持竞争力。另外,在餐饮业中的厨师队伍,由于此业务的固有特性,往往也存在较大的流动性,在这些员工当中也极易发生劳动纠纷。

2、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此次检查的情况来看,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一些大型的星级餐饮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高,而一些规模较小的餐厅、酒楼,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不签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还是在经营者,他们认为一旦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受制约,就不能随意解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经营者没有好处,因此,他们就不愿意承担合同给他们带来的诸多风险。有些餐饮单位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不是很清楚,在劳动合同上也经常出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免责条款,有的甚至以规章制度代替劳动合同,更有甚者,签订过的劳动合同根本不给员工,只说是要给相关部门检查等等。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一些规模以上的餐饮单位参保率较高,有的甚至积极与员工沟通,争取为员工参保。但还是在一些不太规范的餐饮单位,他们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以“员工流动性大”、“外地员工不愿参保”、“工作危险性不大”等等理由来拒绝为员工参保。也有的经营者以效益不好为理由不予参保,即使参保了,也只是为其亲戚、高管或者重要岗位人员参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但有些餐饮单位总可以想出办法来应付各种检查。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缩减人员,修改员工名册,这从我们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审查活动中可见一斑。本来有员工上百人,上报的时候却变成三四十人。还有就是有很多餐饮单位不能按员工工资总额进行缴纳,而是以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这些做法,都为以后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埋下了伏笔。在社会保险缴纳方面,也有部分员工对此不能理解,有的是自己不愿参保,认为自己出钱缴保险,还不知划不划算,特别是一些外地员工,只想着拿现钱,对社会保险的转接等程序也没有信心。

3、工作时间过长,加班加点工资支付不能到位。由于餐饮行业本身的服务特性,工作时间往往较长,规模以上的餐饮单位在这方面做的稍好一些,有很多餐饮单位的普通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大约在9—10小时,有的甚至更长。有部分餐饮单位还能保证员工每周休息一天,但也有一些餐饮单位甚至一个月都没有休息天。对于加班加点工资,许多餐饮单位不能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特别是国家法定节假日,也是餐饮行业最为繁忙的时节,按法律规定是必须支付三倍工资的,但却少有餐饮单位能做到这点。我们通过审查餐饮单位的工资单等有关支付凭证,发现有的餐饮单位只是笼统写上加班费多少,或者奖金若干,没有严格按国家劳动法标准进行核算和支付。

4、规章制度不健全,用工不规范。一般的餐饮单位,没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大多由其它行政人员代为管理。这些人员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缺乏专业知识和业务素养,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变更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应对,有的餐饮单位管理人员根本就不懂劳动合同管理,仍然依照旧有的用工模式在管理。在规章制度的制定方面,没有遵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片面强调用人单位的利益,有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惩戒过于严厉,这种做法,极易引起员工反感而发生劳动争议。这方面,我市有部分洋快餐单位做的比较好,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员工管理比较到位。还有的餐饮单位,没有严格把好招收录用关,有意或无意地使用童工,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发现我市有四家餐饮单位使用童工,均责令予以清退。在劳动监察部门接到的投诉举报中,也发现有部分餐饮单位借培训之名,变相收取员工押金和保证金。餐饮单位由于消费环境和经营策略等各方面因素,其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经常有因经营不善导致关门或老板逃逸现象发生。还有的餐饮单位为了压缩成本,转嫁经营风险,对员工实行劳务派遣,这种在常态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规定,侵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现状餐饮劳动关系的特点是什么?现在我国餐饮劳动关系的特点就是在制度的规定发面还不够完善,雇佣的员工还不过规范,没有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整理,不具备有专门的素养,签订劳动关系的比率太低了,很多公司在雇佣员工的而是或都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很多餐饮行业的雇佣时间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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