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电子邮件可否做为证据 普法法律网 劳动仲裁 2.13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律师解答:可以。律师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电子邮件可以归类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电子邮件具有易被篡改和伪造的法律问题,所以实践中对其发挥证据的效力要求更严格一些,如往往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并结合其它证据来佐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TAG标签: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 可否 做为 证据 电子邮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