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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各位企业家实际上对于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相信都是非常熟悉的,只不过我们普通老百姓对于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之间的关系是比较难以区分的,其中可能大家对于国家制定的反垄断还是有一个大概认识的。至于三者之间的具体关系,希望小编在下面整理的文章,能够帮助大家认识一下。

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一、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纠正一个广为流传的错误观念,反倾销/反补贴(其实还有保障措施)和反垄断其实并无直接联系,不应放在一起讨论。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业内简称“两反一保”)是基于世贸组织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目的在于授予成员国政府在特殊情形下保护成员国国内产业的权力,法律基础是国务院颁布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个条例,内容基本照搬世贸组织的三个对应的协定(其他各国亦然),调查机关设在商务部。

反垄断则是对限制和妨害竞争行为的排除,各国均有自己不同的反垄断理论和立法,我国反垄断实践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反垄断法》,机构设置上商务部负责受理经营者集中申报,发改委负责处理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工商总局负责处理与价格无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二、反倾销税的纳税人

在进口那个环节征税的,甲国的A厂商生产了一种产品卖给了乙国的B厂商,B厂商再卖给同是乙国的C销售商卖给乙国老百姓,乙国政府说这产品老影响本国产业了不行要征反倾销税,这里,B厂商就是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也就是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但是分析一下,税收的最终负担者就不一定完全是进口经营者了。乙国政府一征税,B厂商的利润被压缩了,人家就不爽啊,就和A厂商谈判,你这产品给我再便宜点吧,不然我就不进口了。A厂商生产了那么多总得卖出去啊,甲国市场太小吃不下嘛,于是打落牙齿和血吞好吧好吧便宜点,在这里,A厂商和B厂商都负担了一部分税款。

确定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反倾销税的征收

(一)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二)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三)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首先小编在这里要纠正大家一个错误,就是反垄断和反倾销反补贴这是两种性质,也就是确切的来说,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我们先来说反倾销和反补贴,反倾销反补贴的本意是要保护本国产业的权利,为了防止其他外来的同一类型的公司对本国的产业造成较大的冲击。而反垄断是为了防止发生妨碍竞争行为的排除,确保市场经济当中每一个人都有公平竞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