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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留置举例区别

抵押质押留置举例区别
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