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解释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18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可以参考以下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TAG标签:第二十六条 诉讼仲裁 强制 司法文书 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