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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
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另外我国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应当自接到提请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或者不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