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什么内容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8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什么内容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TAG标签:损害赔偿 中外合作 第四十三条 办学 条例 其他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