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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的法定人数为5--19人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