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普法法律网 法律 9.35K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TAG标签:司法文书 行政 四十八条 诉讼仲裁 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