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十分讲求证据的收集,往往证据事实把关,形成内心确认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要想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就必须有效积极的收集证据,此时应当注意的就是及时的收集证据,并且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并不能够妨碍他人采取违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