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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之重要增改

民法典物权编之重要增改
民法典物权编之重要增改
第一,《民法典》物权编“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强化了业主大会的自治。《民法典》第278条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增补调整外,就具体表决比例及规则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就近年频频引起公众关注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问题(如电梯间广告、小区快递柜等),《民法典》第282条作出回应,“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民法典》第28
6、287条,明确了业主和业主大会的维权措施、路径选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