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借条金额与实际不一致

借条金额与实际不一致
借条金额与实际不一致
应以出借人实际借款数额为准。
借据所载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所证明的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出借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足额交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