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54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是什么《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的内容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TAG标签:第四条 赔偿法 国家 刑事辩护 第四项 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