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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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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在担保法领域的缓和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两个说的不是一回事。物权法说的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无责;解释说的是债权人转让的,担保人一般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物权法说是指债务人转让,解释指债权人转让。仔细看看就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