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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津贴时限

广州生育津贴时限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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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津贴

广州生育津贴与单位工资挂钩
(一)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二)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计算公式: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