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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约定存在哪些风险

试用期约定存在哪些风险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试用期约定存在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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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约定存在哪些风险
1.试用期约定的风险主要是两点:
一是试用期的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如违反试用期最长期限,超期试用则依据《劳动合同法》面临赔偿金罚则;
二是试用期的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此条款企业容易产生误解,认为试用期可以因岗位调换约定多次。确实劳动部《关于试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试用期的随岗约定,但新法优于旧法,《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修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2.风险提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