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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产房屋拆迁承租人补偿

福州市公产房屋拆迁承租人补偿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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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对承租人的补偿


1、承租人的权利 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承租人的义务

(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义务;

(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4)其他应当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