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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资金运作模式

企业年金资金运作模式

对于每一位的劳动者而言,凭借自己的劳动成果获得报酬是一件开心的事。而每每员工去公司面试,最关心的一个核心就是公司对于员工的工资水平和员工福利待遇。现在的福利待遇指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福利是非现金形式的报酬,而津贴是以现金形式固定发放的。工资的及时发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最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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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资金运作模式



    资金是非法集资犯罪的核心,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资金的运转甚至可以体现出此类案件的整体脉络,因此在经济犯罪侦查领域,“涉案资金链“被誉为“犯罪DNA“.回报和风险成正比是投资的客观经济规律,非法集资犯罪则具有典型的反投资规律特征。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犯罪方式是“旁氏骗局“,这在中国民间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或“空手套白狼“,就是利用社会公众的投资需求,编造各种投资名目,以高投资回报率为诱饵,引诱大量“投资者“投资,并用后期“投资者“的部分投资资金给予前期“投资者“投资回报的诈骗行为,其中的资金运作基本上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一)资金运作的典型模式。


    1、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转换。非法集资犯罪最常用的资金运作模式是“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循环转换“.一般来说,我们在追查网银资金的轨迹时比较简单,因此,查询可疑账户的转账、汇款成为资金查控的主要侦查措施。但是,一旦虚拟货币转换为现实货币,那么我们对于这部分货币的跟踪就会中断。现金在社会上的流通,很难被跟踪。因此,即使它再次转换为虚拟货币,那么也很难将其与之前被跟踪的虚拟货币联系起来。所以,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分子会采用“虚拟货币-现实货币-虚拟货币-现实货币……“相互转换这种资金运作模式,中断资金链的联系,使侦查人员失去对涉案资金的追踪控制。


    2、网银交易有利有弊。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网上银行的转账、汇款或者使用银行卡、信用卡进行结算的方式越来越普遍。犯罪手段总能做到与时俱进,因此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除了使用传统的现金交易的手段,更加倾向于使用网银交易。


    网银交易具有安全、方便、快捷、不受地域限制等诸多特点,给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方式,主要表现在犯罪分子跨省跨行开户、取款、转账,跨省异地犯罪等。这给侦查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尤其是在跨省跨部门的侦查协作中,侦查措施的使用时机被延误,同时也为犯罪分子逃跑、隐匿赃款赃物提供了条件。


    3、使用虚假开户信息,多头开户,小额交易。由于信息实名认证制度的实施,使用假身份证开户的情况基本消失,但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开户的情况依然存在。由于现在金融系统未对个人或部门的开户数量加以规定,所以犯罪分子使用他人或自己的身份证件多头开户的情况比较常见。此外,因为现在反洗钱监测系统的存在,国家对大额资金的流动比较重视,因此犯罪分子在进行转账、汇款、取款时,一般通过很多次的小数额交易来代替大数额的交易。非法集资犯罪属于高智商犯罪,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较一般的犯罪分子更高,因此,他们通过这种方式来混淆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增加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更为了隐匿自己、逃避惩处。


  (二)犯罪过程中资金的“募集“与“返利“的形式


    在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资金的募集和返利主要以现金和银行转账、汇款两种方式进行,有的还通过期货、股票、有价证券的交易等形式进行。一般来说,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限于当地的经济状况,比如农村或者中西部地区,主要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资金的集资和返利。对于一些知识水平不高的人群,也倾向于现金进行集资和返利,比如农民工、老年人等。对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高知识分子,则大多通过银行转账、汇款进行集资和返利。当涉及到网络非法集资时,则主要依靠银行的转账、汇款以及电子银行转账,如支付宝等。但是,为了进一步犯罪的需要,犯罪分子往往在返利环节大加宣传,大多通过现金的形式现场返利,以造成更大的轰动效应,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比如,许多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召开定期或不定期的“返利大会“,召集众多“投资者“或普通民众,在现场以现金的形式向先期投资者返利,从而传达出一种“确实赚钱“的信息,或吸引先期投资者继续投资,或吸引更多的群众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