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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只约定出资不管理

合伙协议只约定出资不管理
发现有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是实际出资与协议约定不符,其他合伙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先找该合伙人协商,要求其尽快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没给的或是只给了部分的。因为合伙企业成立时要求订立书面协议,所以在有白纸黑字的情况下,为节省时间跟精力,最好是先找对方协商。


2、可去法院起诉解决,因为该合伙人属于违反约定,所以其他合伙人可以去法院起诉,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可以对合伙人除名,因为未按约定出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如果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对合伙人进行除名。


首先,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个人合伙的出资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至信誉。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还可以是一技之长的某种技艺。总之,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资方式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限制的。所以本案中李某提供家传菜肴配方,可以算做其他形式的出资,应认定为合法的合伙人。


其次,依据《民通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可见法律对个人合伙的成立要件要求并不高,可谓重实质轻形式。


最后,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全部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在生活当中,如果要想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话,那么一定要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或者是参加了相关的经济活动,但是没有的话也可以成为,只不过事后需要将出资的义务不足,这是我国公司法作出的明确规定,如果说双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话,是需要采取积极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