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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后如何送达

行政处罚后如何送达
行政处罚后如何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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