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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费用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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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行使的费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条文中强调的是“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超出必要费用范围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自行负担。


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另外,依照解释的第19条的规定,在债权人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