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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索赔

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索赔
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租赁房屋的时候是否签订书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做出选择,但这仅仅是针对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如果租赁期限超过了6个月,则必须要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在具体约定租赁期限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不过约定的租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