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证据保全公证 普法法律网 法律 3.93K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电子邮件证据效力一般来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庭到场调取或在公证处监督之下调取,并制作成公证书予以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实践中,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也可以采取法庭现场演示的办法,由证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访问服务器进行确认和核实,进而加以采纳。但是,在认定电子邮件证据时,还是应尽可能地排除疑点,确保证据有效。 TAG标签: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公证 证据 电子邮件 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