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97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朝阳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在劳动争议仲裁里不存在反诉。 TAG标签:案件 争议 劳动 劳动争议 劳动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