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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散公司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吗

司法解散公司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吗
司法解散公司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吗
1、从诉讼法原理分析,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系原告股东针对公司所为。原告股东想要实现的诉讼目的以及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效果均直接作用于公司本身,公司法律人格将面临消灭而进入清算状态的危险,其他股东无需为此承受直接的法律后果,而公司作为诉讼效果的直接承受者理应成为被告主体。

2、从公司契约理论分析,股东之间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协议在公司成立时已经履行,不存在解除问题。公司从理论上说可以视为股东之间设立公司时所达成的数个协议的结合体,但公司契约理论并不能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公司一旦取得股东的出资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便获得了独立于股东而存在的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当然也应该作为司法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参与诉讼。

3、从司法解散公司之诉的性质分析,解散公司之诉是形成之诉中的变更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变更某个民事法律关系。公司是各种法律关系交织而成的综合体,在司法解散公司诉讼中,公司作为各种法律关系的联结点出现,理应成为该诉讼之被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