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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件相关解释具体有哪些重要规定

最高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件相关解释具体有哪些重要规定
最高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件相关解释具体有哪些重要规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

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

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如果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则应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因此,应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

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

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