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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三、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四、全体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