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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租赁法律法规

江苏省房屋租赁法律法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