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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审理劳动争议

深圳中院审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审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进行具体规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是否要将审判程序规定在这部法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处理应当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个环节,如果只规定调解和仲裁两个环节,则从法律制度上是不完整的,同时也不利于解决目前裁审制度中由于仲裁和审判依据不同而导致的不衔接的间题。建议增加规定审判的程序,同时将法的名称改为“劳动争议处理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确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个环节,但是诉讼是一项统一的制度,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统一规定。按照现行的体制,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都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根据实践需要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机修改民事诉讼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作出规定,这样做有利于维护诉讼制度的统一。经过认真研究,立法机关采纳了后一种意见,从维护诉讼制度统一的原则出发,没有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作具体规定,与此相适应,法的名称也确定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